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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协安【2015】08号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通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6-10-17 07: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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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程建设
 
  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标准化协会
 
  建标协安[2015]08号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
 
  评价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所确定的推进标准化改革,开展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改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事故预防能力,遵照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安全领域标准实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标协[2015]08号)文件(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见附件)。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该项工作,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按照每年评价发布一次的要求,今后,每年5月20日开始申报。现将申办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相关协会和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的申报工作,凡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愿申报,并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应包括建筑施工现场、施工企业(总包、分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县级及其以上的安全监督机构、标准定额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定额管理部门等都可以自愿申报。
 
  三、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或相关单位,对各单位及个人申报的资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提出推荐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或标准定额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请于2015年8月20日以前,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到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四、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县级及其以上的安全监督、标准定额机构、主管部门,经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请于2015年8月20日以前,将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到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五、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荐来的各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和情况,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将于2015年10月20日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给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委会,进行审定。
 
  六、经审定合格后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或“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的称号,并于2015年11月下旬,组织召开大会予以公布,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曹玉华13011151178
 
  王剑辉13366330383
 
  秦春芳13601196609
 
  办公室电话:68688108-800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22号
 
  邮政编码:100071
 
  电子信箱:zbxsgaq@163.com
 
  网址:www.zbxsgaq.com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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