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住建部刊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住建部门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
三、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
二、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对确需政府完善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或整合修订;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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