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景:2022年9月25日,莒县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在组织项目施工时,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在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召开之后,发生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影响十分恶劣。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脚手架搭设存在结构性缺陷,施工荷载过大,致使架体超过极限承载力而失稳整体坍塌。
调查报告显示,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等3人被逮捕,4人取保候审,另有1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经调查认定,日照莒县彼那尼公司“9·25” 脚手架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搭设存在结构性缺陷,钢管、扣件质量不达标,施工荷载过大,致使架体超过极限承载力,失稳整体坍塌。 注:脚手架采用落地式满堂脚手架,总高度64.5m。 经检测,脚手架搭设使用的钢管壁厚低于标准,外径不合格率达到33%,壁厚不合格率达到75%。 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承揽施工工程,投标时使用其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中标后以母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岗;施工合同签订后授权委托的项目部经理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等多个问题。 此外,建设单位存在项目发包管理混乱,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等多个问题。 (一)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7 人)。 1. 谷某,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 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孙某民,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2 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孟某海,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2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张某兴,施工单位项目部架子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2 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于某东,建设单位副总经理(2022年9月21日兼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万某财,建设单位生产管理部工艺专工(2022年9月21日前任生产技术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段某元,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经理(2022年9月21日任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5 人)。 1. 杨某峰,中共党员,东莞镇应急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 宋某星,东莞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工业信息化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 3. 刘某,中共党员,东莞镇副镇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 邵某华,东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东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 荆某胜,东莞镇党委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东莞镇党委书记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 陈某彩,中共党员,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 朱某峰,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8. 李某辉,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 耿某明,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基础科科长, 分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10. 刘某元,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提名人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职务,不再提名为莒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人选,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 孟某晓,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大气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 翟某京,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副书记,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 崔某吉,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 尹某华,莒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 王某强,莒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施工单位。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49万元罚款。 2.建设单位。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49万元罚款。 3.韩某伟,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罚款。 4.王某涛,中共党员,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罚款。 5.李某,中共党员,建设单位总经理(2022年9月13日因工作失职,被母公司停职反省1个月)。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处理;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0%罚款。 6.刘某,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万元罚款。